关于医疗救助!看完你就懂了
发布时间:2024-06-04 15:11:20
01 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覆盖全体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救助对象由相关部门认定,包括:
1.民政部门认定: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支出型困难家庭);
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3.卫生健康部门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
4.本市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02
资助参保
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
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
低保对象:资助90% ,个人承担10%;
返贫致贫人口:资助80%,个人承担20%;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资助50%,个人承担50%。
特别提示:上述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救助政策。
03
大病保险倾斜保障
1.救助对象按规定享受统一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实行倾斜支付,起付标准较普通人员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支付限额上不封顶。
04
医疗救助保障
1.一般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5万元。
各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如下↓
2.倾斜救助: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经一般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8万元。
05
救助申请流程
1. “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应当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
由医疗机构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2. 非“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医疗费用发生后一年内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社区)申请救助。
06
医疗救助属地管理
参保地和特殊身份认定地不一致的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参保地报销基本医疗保障部分后,剩余医疗费用由身份认定地按规定受理申请进行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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