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24 10:04:33
关于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解读
问:
1.为什么要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
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2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明确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政策。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合医保发〔2020〕7号)要求,我市开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
问:
2.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包括哪些内容?
答: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即包括免、减、缓三项政策。
免: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减:自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至6月,对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问:
3.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与企业划型相关联,请问如何对各类企业划型?
答:
我市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我市人社部门、税务部门会同企业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做好企业划型工作,呈报市政府对划型结论做最终确认。
问:
4.参保单位需要申请减免社保费吗?
答:
不需要,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最终划型结论,直接对参保单位实施减免,无需参保单位申请,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问:
5.在减免政策开始实施后,新成立的企业能否享受减免社保费的优惠?
答:
在2-6月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成立的企业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将会同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注册信息按照划型标准做好分类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问:
6.已经缴纳2月份社保费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
2020年2月份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划型结论,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属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批量抵退,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问:
7.未缴纳2月份社保费的企业,应如何缴纳?
答:
2020年2月份经确认未征收入库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减免政策重新核定2月份应缴额,发送税务部门,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减半征收单位部分仍需缴纳。
问:
8.企业申请缓缴的条件是什么?
答: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对2019年度有欠费的单位,可在补齐欠费后,申请缓缴。严重失信、已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
问:
9.企业如何申请缓缴?
答: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在当月5日前登录我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中应写明单位基本情况、因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缓缴申请后,报送人社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单位,系统反馈审核结果的同时,生成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企业签订缓缴协议书提交后,即完成申请。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问:
10.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什么时候补缴?
答:
企业应从缓缴期满的次月起,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可根据经营状况,选择逐月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保费,即缓缴期满次月开始补缴缓缴期开始的第一个月,以后逐月补缴对应月份的缓缴社保费;也可选择于缓缴期满的次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社保费。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滞纳金。超过协议规定的缓缴期限补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问:
11.企业免、减、缓期间会影响职工相关待遇吗?
答:
减免、缓缴期间,职工基本养老、医保(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问:
12.免、减、缓政策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表格如何获取?
答:
我市实施细则中相关表格请登录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便民查询”—“下载中心”—“社会保险征缴”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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