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手人力资源 QIAN SHOU REN LI 您身边的人力资源专家

设为首页 在线留言 加入收藏

服务热线:

0551-62818250
18130022310

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13 16:40:31

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业务 经办流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人事劳动)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各缴费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规范社会保险费缓缴办理流程,做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一、实施范围及时限

(一)在合肥市范围内参保,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前(不含申请当月)3个月连续亏损的参保企业,以及实有资金不足以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缓缴社保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2019年度有欠费的单位,需在补齐欠费后,再申请缓缴;严重失信、已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

(二)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缓缴时限自2020年5月开始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时限自2020年7月开始至2020年12月。

 

二、申请时间

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需每月5日前(4月份可在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于2020年4月起申请缓缴;免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于2020年6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期自申请批准次月起执行,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经办流程

申请:(一)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实行“不见面”办理和告知承诺,申请缓缴单位应在当月5日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申请,生成制式《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企业打印盖章后上传。参保单位应如实填写情况,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遵守承诺事项,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二)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如申请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需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提供每位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缓缴文书;缓缴期内增加人员,仍须提供新增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缓缴文书,至社保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缓缴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医疗保险暂不划个人账户,待补缴费完成后予以补划。

审核:人社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受理的缓缴申请表报送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就申请表的规范性和逻辑性进行案头初核,并于每月20日前在网上办事大厅向单位反馈。对审核通过的单位,系统反馈审核结果的同时,生成缓缴协议书,需要纸质盖章协议书的单位可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对审核不通过的单位,系统做出不同意缓缴的答复。

后续管理:审核部门不定期对缓缴单位申报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申请资料不实的,取消其缓缴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六十三条规定追缴欠缴费款,同时加收滞纳金;已享受的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补缴缓缴期间社保费

企业应从缓缴期满的次月起,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可根据经营状况,选择逐月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保费,即缓缴期满次月开始补缴缓缴期开始的第一个月,以后逐月补缴对应月份的缓缴社保费;也可选择于缓缴期满的次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社保费。补缴期最长不得超过缓缴期。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滞纳金。超过协议规定的缓缴期限补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相关规定

 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仍应按照规定申报人员变动、缴费基数等情况。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六、业务咨询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

税务咨询热线:12366

市医疗保障局:63531019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9日

 

 


上一篇:2020年“4·15”全民国家... 下一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