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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3-26 10:19:42

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完善合肥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制定《实施办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需要。随着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中得到了有效保障,但对于困难家庭,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费用仍然显得负担较重。为减轻困难群众负担、缓解因病致困,发挥救助托底作用,有必要制订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18年,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出台了《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39号),有效期到2019年12月31日,鉴于原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效期已过,需要重新制订《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56号)和《安徽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皖民社救字〔2017〕112号)。

二、目标任务

(一)政策目标。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公平效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

(二)主要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保持现行救助政策延续稳定,确定救助对象,明确救助范围、救助标准,规范简化救助流程。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未列入低保和贫困人口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父母。其他救助对象为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是低保标准的2倍及以下)重病患者、因病致困家庭(全年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的医疗总费用小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重病患者。

(二)规范了救助范围。主要包括全额或定额补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和门诊慢性病费用。

(三)确定了救助标准。一般医疗救助中,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的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的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5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重特大疾病救助中,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2万元、2万元-6万元、6万元-12万元、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40%、50%、60%、70%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2万元-6万元、6万元-12万元、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50%、60%、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根据救助资金年度使用节余情况,对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年度可以按不超过500元/人救助。

(四)规定了不予救助的情形和费用。对非“一站式”结算的简化了救助程序。

四、执行范围和期限

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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